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晁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4********6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24民再2号 |
案号 |
(2017)豫0724执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4)获民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二、限原审被告新乡市时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付款期限之日止)。三、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对原审被告王金喜、再审被告晁娟就抵押合同约定的位于获嘉县建设街东段南侧营业住宅楼房一栋(房产证号获房权证字第200407689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获国用字第20012478号)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额度160万元内)四、原审被告贺基有、郑全琴、贺之涛、常秋红对原审被告新乡市时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承担保全费和其它费用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审被告新乡市时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审被告贺基有、郑全琴、贺之涛、常秋红、王金喜、晁娟互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发布时间 |
2017-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