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2********0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肥民初字第4425号 |
案号 |
(2021)鲁0983执恢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张庆、鹿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士军借款本金8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按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3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以本金88000元,按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平峰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张庆、鹿金花负担,被告平峰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