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平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02********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肥民初字第4425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恢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张庆、鹿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士军借款本金8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按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3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以本金88000元,按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平峰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张庆、鹿金花负担,被告平峰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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