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琳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4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民终1190号
案号
(2021)冀0682执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变更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973635元及拖欠的利息776014.35元,以及从2019年5月1日起以5973635元为基数按月息1.2分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为“被上诉人魏琳帅给付上诉人王士其欠款本金7812564.6元及拖欠的利息971886.3元,以及从2019年5月1日起以7812564.6元为基数按月息1.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90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魏琳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0元,由上诉人王士其负担55467.4元,由被上诉人魏琳帅负担64532.6元。判决如下:变更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973635元及拖欠的利息776014.35元,以及从2019年5月1日起以5973635元为基数按月息1.2分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为“被上诉人魏琳帅给付上诉人王士其欠款本金7812564.6元及拖欠的利息971886.3元,以及从2019年5月1日起以7812564.6元为基数按月息1.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90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魏琳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0元,由上诉人王士其负担55467.4元,由被上诉人魏琳帅负担64532.6元。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2019)冀068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2019)冀068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2019)冀068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2019)冀068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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