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华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4********6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523民初1044号 |
案号 |
(2021)内0523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华彬、吴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岳洪梅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1月7日始按月利率13‰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547.00元,由被告赵华彬、吴金波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