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华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2********1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2328民初663号
案号
(2021)黔2328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鑫、许华庆欠原告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由被告冯鑫、许华庆自2016年7月1日起每月以未支付的本金为基数、按2%月利率计算借款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的支付方式为本金清偿完毕后一次性结付。如被告冯鑫、许华庆未按期履行清偿义务,则原告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义龙国用(2014)第50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贵州康雅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和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被告冯鑫、许华庆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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