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8********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23民初383号 |
案号 |
(2021)桂1123执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信用卡(卡号为6222330061832721)透支本金55050.09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4日的透支利息18828.84元、违约金10308.01元,合计84186.94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就上述债务对被告罗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桂jk2878的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罗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52470005027252)透支本金19962.22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4日的透支利息8222.75元、违约金9029.49元,合计37214.46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原告己预交),由被告罗亮负担,被告罗亮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连同本案债务一并迳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