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23民初2669号
案号
(2020)辽0423执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琳、于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借款本金1,491,376.08元和截至2019年9月3日利息、罚息和复利353,760.69元及2019年9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对被告张志强、章丽华提供的抵押物清原镇桥东街城建大厦厢三层商用房的价值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债务范围行使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志强、张雷、孙婷婷、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鸿通建材经销处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6.00元,减半收取10,703.00元,由被告张琳、于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1-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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