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万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81********6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481民初3650号
案号
(2021)辽1481执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万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春明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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