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洪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4********4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民终232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郭洪光自愿给付叶县夏李乡万聚石料厂7万元,此款按以下方式给付:1、郭洪光应于2020年4月13日前给付叶县夏李乡万聚石料厂2万元;2、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郭洪光自愿于每月2日前给付叶县夏李乡万聚石料厂6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再给付叶县夏李乡万聚石料厂8000元,共计5万元;3、此款应转入户名为李建福的中国建设银行6210812440001148001的账户中;4、郭洪光如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完全履行给付义务,郭洪光自愿按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2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二、双方承认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叶县夏李乡万聚石料厂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郭洪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郭洪光负担。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本院留存一份。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6-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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