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洪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4********4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民终232号 |
案号 |
(2020)豫0422执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郭洪光自愿给付叶县夏李乡万聚石料厂7万元,此款按以下方式给付:1、郭洪光应于2020年4月13日前给付叶县夏李乡万聚石料厂2万元;2、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郭洪光自愿于每月2日前给付叶县夏李乡万聚石料厂6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再给付叶县夏李乡万聚石料厂8000元,共计5万元;3、此款应转入户名为李建福的中国建设银行6210812440001148001的账户中;4、郭洪光如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完全履行给付义务,郭洪光自愿按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2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二、双方承认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叶县夏李乡万聚石料厂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郭洪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郭洪光负担。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本院留存一份。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