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路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4********0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22民初265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恢4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申富、左晓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53484.59元(剩余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2‰计算); 二、被告罗春玲、李路伟、龙潭、秦海伟对被告李申富、左晓洁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罗春玲、李路伟、龙潭、秦海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申富、左晓洁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28元,减半收取15614元,由被告李申富、左晓洁、罗春玲、李路伟、龙潭、秦海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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