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玉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6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741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鄢陵县海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23200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9日;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鄢陵佰汇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王娟、谷金刚、常忠振、常娅丽、夏莉、王金锋、马玉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谷芳芳对上述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期内利率按年利率10.005%计算;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鄢陵县海悦大酒店有限公司、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鄢陵佰汇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王娟、谷金刚、常忠振、常娅丽、夏莉、王金锋、谷芳芳、马玉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鄢陵县海悦大酒店有限公司、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鄢陵佰汇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王娟、谷金刚、常忠振、常娅丽、夏莉、王金锋、谷芳芳、马玉龙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