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仲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8********0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782民初2641号
案号
(2021)鲁0782执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增良、闫仲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借款本金82298.48元、罚息3044.03元(计算至2019年2月13日)及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娥利息;二、被告高富洲、王玉娥、孙涛、张莎莎对被告孙增良、闫仲梅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67元,财产保全费873元,以上两项共计1840元。由被告孙增良、闫仲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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