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8********2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05民初1017号
案号
(2020)川0105执77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事项:一、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执行人1成都市秀目果酒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00及相应利息2,538,802.58元、罚息708,867.91元、复利196,210.33元(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2,538,802.58元、罚息708,867.91元、复利196,210.33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具体为:罚息自2019年6月1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9,999,900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6.42%上浮50%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自2019年6月1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6.42%上浮50%计算至应付未付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2,538,802.58元、罚息708,867.91元、复利196,210.33元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第二项:被执行人2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3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4余刚、被执行人5陶术华对被执行人1成都市秀目果酒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在最高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第三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3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或将有、质量优级、状况良好、位于崇州市锦江乡余塘村十组的保底1000吨原酒,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强制各被执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以上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执行产生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秀目果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刚、陶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生效后,上述被执行人仍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债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执行申请,请予以支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1-03-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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