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一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2********2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9517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24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廖一杰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8998.82元,手续费627.52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5日的利息为3922.72元、违约金3254.29元,利息和违约金从2019年8月6日起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removed]slc(5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removed]slc(5110,232)"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元,由被告廖一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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