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敏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84********3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0664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7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麦渝东2018年12月27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麦渝东、谭敏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8320元、手续费19375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9日的利息为1784.74元、还款违约金为6193.72元,从2019年12月20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88元、保全费1815.87元合共7003.87元,由被告麦渝东、谭敏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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