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杰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4民初10256号 |
案号 |
(2021)粤0114执4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邓志文与被告焦杰沛离婚。二、小孩焦军倩由原告邓志文携带抚养,被告焦杰沛从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在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邓志文至焦军倩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志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