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艳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182********2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57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1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青建借款3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4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青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艳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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