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1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998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1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金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海发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2019年4月8日至实际请尝试之日止);二、被告窦鹏、秦月宗、刘玉山、刘金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刘海发负担328元,由被告刘金长、窦鹏、秦月宗、刘玉山、刘金磊负担2,94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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