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7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刑初255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