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乐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4********6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83民初7151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1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崔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兴朋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3元、保全费1736元,由被告崔乐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