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寿光市海惠盐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7民初114号 |
案号 |
(2019)鲁07执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潍坊双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63万元及利息罚息2705693.98元(截至2018年1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分别按照“2016年0930第0092号”、“2016年0930第009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准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寿光市鑫海养殖有限公司名下盐业用海(十三)39.2645公顷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国海证2013C3707831409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冠周、袁美秀、山东鲁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滩坊飞龙特种纸有限责任公司、寿光市海惠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金得易管业有限公司、李星晨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双冠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478元,由被告潍坊双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鲁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飞龙特种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寿光金得易管业有限公司、寿光市鑫海养殖有限公司、寿光市海惠盐化工有限公司、李冠周、袁美秀、李星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时间 |
2019-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07执1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7335696.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初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744516296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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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寿光市道口镇政府驻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