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仲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621********7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民终1208号
案号
(2021)新2301执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一、被告蔡仲军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建春钢材款1,408,o77.84元,支付钢材款利息 756,000元(1,400,000×1%×54个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二、驳回原告赵建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蔡仲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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