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经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6********1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390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1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叶经玲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9484.99元、手续费489.68元及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利息为4550.89元、违约金为4021.19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removed]slc(5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removed]slc(5110,232)"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4元,由被告叶经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