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4********3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7182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17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帅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艳偿还借款28.64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28.6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付利息0.281万元)。二、驳回原告刘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3元,由原告刘艳负担1620元,被告李帅负担253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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