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8********1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935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的《房屋认购书》。二、被告荣军于2020年11月1日前向原告李正青支付10万元工资款,剩余10万元工资款在2021年农历春节前支付完毕。三、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600元,实际应收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正青承担1075元,被告荣军承担10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