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8********1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02民初935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6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的《房屋认购书》。二、被告荣军于2020年11月1日前向原告李正青支付10万元工资款,剩余10万元工资款在2021年农历春节前支付完毕。三、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600元,实际应收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正青承担1075元,被告荣军承担10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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