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627********6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6215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1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河南金湖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明振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9002059099)继续履行。二、被告蔡明振自愿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金湖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保证金代为向银行垫付的按揭贷款25 190.10元、律师费10 000元,共计35 190.10元;三、被告蔡明振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河南金湖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涉案房屋下余首付款105 000元;河南金湖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五、诉讼费3104元,减半收取后为1552元,由河南金湖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