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民终1850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建国与张留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周建国自愿向张留生支付人民币32万元。其中,第一笔还款,周建国于2021年1月31日前自愿向张留生支付人民币5万元;第二笔还款,周建国于2021年7月31日前自愿向张留生支付人民币5万元;第三笔还款,周建国于2022年1月31日前自愿向张留生支付人民币5万元;第四笔还款,周建国于2022年7月31日前自愿向张留生支付人民币5万;第五笔还款,周建国于2023年1月31日前自愿向张留生支付人民币5万;第六笔还款,周建国于2023年7月31日前自愿向张留生支付人民币7万。上述款项汇入张留生在中国邮政银行叶县支行账号:6221504950001219495的账户。二、如周建国未按上述协议第一项内容约定的数额、时间向张留生履行还款义务,周建国在第一次逾期还款的次日,张留生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止的利息,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张留生确保并承诺张留生与任书晓之间的债权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任书晓及家人再次以32万元本金及利息向周建国主张权利,由张留生负责处理任书晓及家人的该项主张并承担相关责任,周建国对任书晓及家人不再承担任何偿还支付义务。四、双方当事人承认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张留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4元,减半收取6012元,由周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