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7********4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325民初140号
案号
(2021)豫1325执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海龙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范毅波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日止,自2020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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