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2********3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322民初1739号 |
案号 |
(2021)鲁1322执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启偿还原告宋保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姜庆兰、王传声、冯园园、冯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32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洪启、姜庆兰、王传声、冯园园、冯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