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连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27********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825民初1444号,(2020)闽0825民初1128号
案号
(2020)闽0825执17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沈在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2841.95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王连平、黄德强、罗礼强、邓永华对沈在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连平、黄德强、罗礼强、邓永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在劲追偿。谢巧群对本院作出的(2019)闽0825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沈在劲所欠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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