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景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2********6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8民初605号 |
案号 |
(2020)冀0608执1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苗景辉与被告冯东竹离婚。二、婚生长女苗莹莹、婚生次女苗巩莹均随被告生活,原告给付抚养费46371.6元(12881×30%×10+12881×30%×2)。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夫妻共同财产旧房三间归被告所有。四、原告苗景辉给付被告冯东竹经济帮助共计100000元,分八次付清,自2019年始,被告每年给付原告经济帮助12500元,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经济帮助,直至付清100000元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