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景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2********6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08民初605号
案号
(2020)冀0608执1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苗景辉与被告冯东竹离婚。二、婚生长女苗莹莹、婚生次女苗巩莹均随被告生活,原告给付抚养费46371.6元(12881×30%×10+12881×30%×2)。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夫妻共同财产旧房三间归被告所有。四、原告苗景辉给付被告冯东竹经济帮助共计100000元,分八次付清,自2019年始,被告每年给付原告经济帮助12500元,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经济帮助,直至付清100000元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时间
2021-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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