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日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5********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3民初578号 |
案号 |
(2020)桂0423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日祥、被告黄雪珍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24602172044281)于2019年8月28日解除;二、被告江日祥、黄雪珍、江日晶、蔡峰、江佳霖、周芮同、江佳翔、梧州市新佳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借款本息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日祥、黄雪珍、江日晶、蔡峰、江佳霖、周芮同、江佳翔、梧州市新佳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分四次向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999000元:2019年12月偿还50000元,2020年3月偿还50000元,2020年6月偿还50000元,2020年9月17日还清剩余借款;四、被告江日祥、黄雪珍、江日晶、蔡峰、江佳霖、周芮同、江佳翔、梧州市新佳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每月须按已被解除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24602172044281)的约定向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利息,2020年9月17日还清全部利息;五、如被告江日祥、黄雪珍、江日晶、蔡峰、江佳霖、周芮同、江佳翔、梧州市新佳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第三、四项的内容履行义务,则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借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案件受理费12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江日祥、黄雪珍、江日晶、蔡峰、江佳霖、周芮同、江佳翔、梧州市新佳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须在2019年9月20日前将案件受理费12039元支付给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