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康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2********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02民初3088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6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康萍、谢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3062.01元,承担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及滞纳费,两项按合约约定合计不得超出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二、被告彭康萍、谢艳萍如未偿还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彭康萍、谢艳萍协议将其名下的位于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麦园社区(丽景星城)8幢4单元308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9)芦溪县不动产权第000025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赣(2019)芦溪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927号】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在抵押第一顺位受偿后在所得价款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4元,由被告彭康萍、谢艳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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