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惠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2********4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322民初588号 |
案号 |
(2020)闽0322执16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莆田永鸿文化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林惠鹏、黄丽晶于2013年7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30258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二、林惠鹏、黄丽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莆田永鸿文化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84315.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本金284315.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三、林惠鹏、黄丽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莆田永鸿文化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10184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四、林惠鹏、黄丽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移交永鸿国际文化城1#楼1004单元商品房并办理物业手续;五、林惠鹏、黄丽晶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莆田永鸿文化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六、驳回莆田永鸿文化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4元,减半收取计7842元,由莆田永鸿文化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52元,林惠鹏、黄丽晶负担71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