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邴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02********5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23刑初36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明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被告人邴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邴强于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20日被羁押,共折抵刑期30天,刑期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被告人戴雨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昊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晓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宋琳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宝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王明明、邴强、戴雨航、李昊亮、王晓垅、宋琳琳、马宝香、刘勇、张闯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