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俊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0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14671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丽萍、被告姚俊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招标保证金757815元;二、被告赵丽萍、被告姚俊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利息(以757815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9元,由被告赵丽萍、被告姚俊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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