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31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4108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1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傅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4022.34元、利息8604.37元、违约金7201.10元,共计69827.81元。(截止2018年12月27日)二、被告傅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54022.34元的利息、违约金等(从2018年12月28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傅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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