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国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1********0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12463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53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吴国威向张迟军归还借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6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张迟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2.74元,由吴国威负担604元(吴国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604元),由张迟军负担28.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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