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1********7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3265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55851.08元、支付利息4475.27元(截至2020年3月4日),并支付自2020年3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4元,由被告唐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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