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银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1002民初4561号 |
案号 |
(2021)甘1002执恢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银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袁东波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借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从2015年1月9日起按借款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至止,从2014年7月2日起按借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至日止。被告陈富民、梁爱琴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被告甘肃银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富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1000719057323F |
登记机关 |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歧黄大道46号周天国际酒店8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