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银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9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甘1002民初4561号
案号
(2021)甘1002执恢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甘肃银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袁东波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借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从2015年1月9日起按借款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至止,从2014年7月2日起按借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至日止。被告陈富民、梁爱琴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被告甘肃银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富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1000719057323F
登记机关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歧黄大道46号周天国际酒店8楼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