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6221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1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明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彦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王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潘明翔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