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红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81********36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22民初3618号
案号
(2021)豫1122执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红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志强借款100000元;二、被告王红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志强保险费300元;三、驳回原告马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被告王红亮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红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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