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2********3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322民初7145号
案号
(2021)鲁1322执8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启偿还原告宋保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证据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借款应认行完毕。要二、被告姜庆兰、姜芙蓉、冯超、叶成华对上述债务承担律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洪启,姜庆兰、姜芙蓉、冯超、叶成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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