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岳希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4********4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24民初2102号 |
案号 |
(2019)豫0724执1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岳修山欠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77.305万元。二、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岳修山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27.305万元。三、如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岳修山逾期支付任意一期上述款项,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岳修山应以177.30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自2016年6月20日起向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且原告有权就未付部分申请全部执行。四、被告新乡市众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岳希明、孙汝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时间 |
2019-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724执122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73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