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岳希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4********4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724民初2102号
案号
(2019)豫0724执1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获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岳修山欠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77.305万元。二、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岳修山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27.305万元。三、如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岳修山逾期支付任意一期上述款项,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岳修山应以177.30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自2016年6月20日起向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且原告有权就未付部分申请全部执行。四、被告新乡市众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岳希明、孙汝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8-29
发布时间
2019-09-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724执1225号
立案日期
2019-08-29
执行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77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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