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士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33********2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329民初3134号 |
案号 |
(2019)鲁1329执1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绍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临沭县铭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应扣除已付利息54000元),二、王绍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临沭县铭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2050元。三、临沭县开程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王广才、临沭县广财商贸有限公司、英昌金、杨士发、临沭县盛发机械配件销售中心、陈霞、王通凯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绍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580元由临沭县铭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0元,王绍利、临沭县开程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王广才、临沭县广财商贸有限公司、英昌金、杨士发、临沭县盛发机械配件销售中心、陈霞、王通凯负担115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1329执141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