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景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27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刑初402号
案号
(2020)辽0104执3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宋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8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景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8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关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张建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刘荣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8年9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魏金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于海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吴建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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