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帅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1********4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9002民初2870号 |
案号 |
(2021)琼9002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春秀支付理赔款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27135.81元。二、被告龚帅鹏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春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59387.85元。三、驳回原告雷春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0元和鉴定费9930元,由被告龚帅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