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敏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21********3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4819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1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敏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息(含罚息)58951.56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毛敏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3元、保全费6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毛敏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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