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31********6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3886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2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38309.84元、零售利息3122.27元、分期手续费3157元、年费2000元、违约金3985.53元(截止至2018年11月14日,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零售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元、公告费660元,均由被告武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