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3********4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5民初5622号
案号
(2019)川0105执20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瑞海电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金7?076?641.1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以7?076?641.19元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刘文太、刘文会、彭杰、江雨浓、薛秋杰就成都瑞海电脑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瑞海电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6号3栋2单元3-4楼4号房屋(所有权业务件号:权2154136)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就拍卖或变卖上述房产的所得价款按抵押确定的顺位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刘文太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93号6楼1号、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93号6楼3号房屋(所有权业务件号:2528090)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就拍卖或变卖上述房产的所得价款按抵押确定的顺位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3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937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37元,由成都瑞海电脑有限公司、刘文太、刘文会、彭杰、江雨浓、薛秋杰负担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时间
2019-06-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川0105执2046号
立案日期
2019-03-12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713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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